對於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 在被繼承人死亡後, 因其不是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 因此無從繼承財產。若未給予適當的救助, 恐怕其會流落街頭, 進而產生社會問題等, 於是民法設有關於遺產酌給的規定, 以維持其生活, 此制度含有"死後扶養"的概念。
民法第1149條: 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由此可知, 因遺產酌給屬於無償給予財產的行為, 所以對於遺產酌給的請求, 有一定的要件, 並不是隨隨便便只要受被繼承人照顧之人等就可以請求。
所謂"繼續扶養" 並無時間長短的限制, 只要被繼承人一直到死亡為止, 對受酌給權利人的扶養未曾間斷即為已足。而所謂扶養之人究竟是「法定扶養人」還是「事實上扶養人」仍有爭議,惟依立法意旨,一旦被繼承人死亡, 僅因其非被繼承人負法定扶養義務之人, 就坐視其自生自滅, 與此法條所欲發揮的社會意義不符。因此宜採事實扶養來認定, 諸如事實上之妾. 寡媳. 同居一處之外甥女. 表兄妹等等, 只要是被繼承人生前實際上繼續扶養之人, 皆能請求遺產酌給。
[相關] 月旦法學教室-關於遺產酌給請求權
若無法確定被繼承人之財務狀況時, 要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