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8年6月10日新修正公布的民法繼承編及其施行法, 將我國繼承制度由「概括繼承為原則, 限定繼承、拋棄繼承為例外」修正為「概括繼承、限定責任為原則, 拋棄繼承為例外」, 因此新法施行後, 繼承人對於繼承債務僅需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此外, 本次修正配合新制度之施行, 一併增修繼承清算程序, 使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就遺產能確實獲得應有的清償。
依現行民法第1144條規定, 繼承人不分性別, 均按其繼承順位定其法定應繼分之比例。
1.確定自己是否為繼承人。 2. 若確定被繼承人之負債大於財產, 於法定期間內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時, 應同時通知後順序之繼承人, 注意一併為子女或孫子女辦理拋棄繼承。 3. 如果不確定被繼承人之財務狀況, 於法定期間內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
淺談成年人之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