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男與B女為夫妻,生下雙胞胎之C女與D女。A男為傳香火,認識E女。E女之夫赴大陸經商多年,久未返回台灣。E女對A男謊稱仍為單身。二人同居一年後,生下F男。A男乃提供F男 之生活日用品。A男為C女之營業,贈與60萬元。A男贈與一年後,因車禍死亡。A男死亡時對債權人G與債權人H分別負債120萬元與240萬元。試問:A男死亡而留下720萬元時,應如何繼承?

(一) 關於遺產的繼承,有幾個問題須解決,首先是誰得為遺產繼承人,再來是繼承順序及繼承人對遺產所得繼承的比例(也就是應繼分)。就本案件而言,B為A之妻,C、D為A之婚生子女都有第一順位的繼承並無問題,E女和A男同居,並無名分故無繼承權。至於A男和E女所生之F男有無繼承權則有爭議,不過一般認為F男非A男之婚生子女,只有在A男透過「認領」程序,使F男成為婚生子女後才有繼承權,但因為F男在法律上推定為「E女之夫之婚生子女」,在未提起婚生否認之訴,確認F男非E女自其夫受胎所生之子勝訴判決確定前,A男無法認領F男,所以F男並無繼承權。
 

(二) 依上面的分析,配偶B和第一順位繼承人C、D三人均有繼承權,應繼份各為三分之ㄧ。但題目中提到A男為C女營業贈與60萬元,這60萬元依法律規定應加入遺產中作為應繼遺產,所以720萬元+60萬元=780萬元為應繼遺產(加計60萬元是為了對其他繼承人公平,法律上稱此為「歸扣」)。780萬元再扣除債務120萬元和240萬元=420萬,為可供分配的遺產。420萬元每人原本可分到140萬元,但為免影響其他繼承人利益,法律規定,生前特種贈與(包括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稱為特種贈與),要由該名受特種贈與之繼承人從其應繼分中扣除,所以C女140萬須扣除60萬後為80萬元為其應繼分。所以A男留下的遺產由B和D各得140萬元,C分得80萬元(驗算:A男實際留下可供分配遺產為720萬元-120萬元-240萬元=360萬元即為B、C、D三人分配之總所得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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