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遺產應於什麼時候辦理申報?
(二) 遺產稅應向什麼地方申報?
遺產稅應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規定如下:
(三) 申報遺產稅時需準備的文件如下:
(四) 如何繳納遺產稅?
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繳納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內,逕向當地經收稅款處繳納;必要時,得於限期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2個月繳納。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規定繳納期限,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或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經申請分期繳納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一併收;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民法第1138條《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