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B可主張的權利: A、B間沒有特別約定財產,則依法定財產制,B對A可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請求雙方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本案中A婚後購買的房屋和退休後領月退俸6萬元屬婚後財產。但A將房屋贈與C作為結婚賀禮,會影響到B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對於此種情形民法設有婚後財產保全的相關規定,此時B可依民法第1020條之1行使撤銷權,作法上必須向法院提起訴訟,撤銷A、C間移轉房屋的移轉行為、塗銷移轉登記,使房屋又回歸到A的名下後,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本案例B沒有任何財產,所以可向A請求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房屋價值的計算則以A、B二人於婚時的價值計算(一般會請估價師估價)。
(二) D可主張的權利: D為C的配偶,C死亡,法定財產關係消滅,D可行使民法第1030條之1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請求C婚後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因為依題意D未有任何財產,所以可以先請求C死亡後所留下之婚後財產的一半,之後再依繼承的相關規定,主張繼承遺產,而依民法第1144條的規定和D的父母即A、B同為繼承時,D之應繼分為遺產的二分之ㄧ。
民法第1189條《遺囑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