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在提起課予義務之訴的同時,行政機關才認為你當初的請求不當,發給你否准的行政處分。此時因為行政機關逾越期間不發給, 行政處分本身已經違法在先了,此時你不用再改提撤銷之訴,直接可以依同一訴訟過程(訴之追加變更)向行政法院請求行政機關必須作出你要的行政處分。
Q. 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依我國現制採「雙軌制」,關於請求程序依國家賠償法及行政訴訟法各有何規定?又,人民權利因違法行政處分而受損害時,原本得分別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與行政訴訟,則此二制度間,人民如何運用方能全面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