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課予義務之訴打到一半,行政機關終於發了你要的行政處分,此時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理?

  若當初你是因為行政機關對你的申請,都沒有回應,此時因為行政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你自可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提起課予義務之訴。然而官司再打到一半途中,忽然行政機關發了你當初所要的行政處分,此時因為原告已經獲得他訴之聲明所要的,因此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行政法院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3項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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