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當初你是因為行政機關對你的申請,都沒有回應,此時因為行政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你自可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提起課予義務之訴。然而官司再打到一半途中,忽然行政機關發了你當初所要的行政處分,此時因為原告已經獲得他訴之聲明所要的,因此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行政法院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3項判決駁回。
Q. 邇來有關公務員年終慰問金是否停止發放之議題,正反兩方爭執不休,反對停止發放者,以有違「信賴保護原則」置辯,試問何謂「信賴保護原則」?現行法有何規定?試評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