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當初你是因為行政機關對你的申請,都沒有回應,此時因為行政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你自可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提起課予義務之訴。然而官司再打到一半途中,忽然行政機關發了你當初所要的行政處分,此時因為原告已經獲得他訴之聲明所要的,因此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行政法院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3項判決駁回。
十六、行政處分之執行是否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又人民在提起行政訴訟法之前,如認為原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得否向行政法院請求停止處分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