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當初你是因為行政機關對你的申請,都沒有回應,此時因為行政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你自可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提起課予義務之訴。然而官司再打到一半途中,忽然行政機關發了你當初所要的行政處分,此時因為原告已經獲得他訴之聲明所要的,因此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行政法院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3項判決駁回。
Q. 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依我國現制採「雙軌制」,關於請求程序依國家賠償法及行政訴訟法各有何規定?又,人民權利因違法行政處分而受損害時,原本得分別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與行政訴訟,則此二制度間,人民如何運用方能全面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