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就在訴願法第1條---- 訴願的標的僅限於"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 所以在另外2種行政訴訟類型中
1.行訴法第6條—確認行政無效之訴中, 因為法律中的無效, 乃是自始 確定.當然無效。而自然不是違法或不當之情形者, 必須先依行政程序法第113條, 請求原處分機關確認其無效, 未於30日內確答者,方能提起確認之訴。
2.行訴法第8條的給付訴訟— 標的限於"行政處分以外的給付", 所以當然也不需先經訴願程序。 ***若請求給付行政處分, 則提起課與義務訴訟即可***
參考資料:雅虎奇摩知識家
Q. 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依我國現制採「雙軌制」,關於請求程序依國家賠償法及行政訴訟法各有何規定?又,人民權利因違法行政處分而受損害時,原本得分別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與行政訴訟,則此二制度間,人民如何運用方能全面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