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票據上已載明「禁止背書轉讓」,如仍為背書轉讓時,追索權不得往前追索至發票人,執票人僅得對前手行使民法上的一般債權。因禁止背書轉讓的支票到期後,銀行得以「禁止背書轉讓」為由,拒絕付款;此時,前手對於執票人即屬於債務不履行,執票人得以債權人的身分,請求其履行債務,但不可以主張票據上的權利,對發票人行使票據追索權。
執票人僅得對前手行使民法上的一般債權,不可主張票據上的權利因票據上已載明「禁止背書轉讓」,如仍為背書轉讓時,追索權不得往前追索至發票人,執票人僅得對前手行使民法上的一般債權。因禁止背書轉讓的支票到期後,銀行得以「禁止背書轉讓」為由,拒絕付款;此時,前手對於執票人即屬於債務不履行,執票人得以債權人的身分,請求其履行債務,但不可以主張票據上的權利,對發票人行使票據追索權。
以自己當人頭供他人開立帳戶及使用支票,其法律責任應由何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