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第36條: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所為之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不生效力,背書附記條件者,其條件視為無記載。
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所為之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讓於數人之背書,不生效力,背書附記條件者,其條件是為無記載。
發票人開立支票給付貸款,因貨物有瑕疵,拒絕給付票款有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