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禁止背書轉讓的目的係為保護發票人,但因未記名,在保護執票人對其債權的信賴利益下,「禁止背書轉讓」不生其效力,也就是銀行不得因「禁止背書轉讓」之聲明拒絕付款。
支票因發票人的過失或其他原因未載明受款人的情形,則屬無記名支票。
「禁止背書轉讓」的用意係發票人為避免後手恣意轉讓,造成日後債權關係糾葛,而為保護自身權益的一種方式。如發票人僅於支票上記載「禁止背書轉讓」,而無記載發票人為何人的情形,即屬「無記名支票」為「禁止背書轉讓」的情況。
在此情況下,原禁止背書轉讓的目的係為保護發票人,但因未記名,在保護執票人對其債權的信賴利益下,「禁止背書轉讓」不生其效力,也就是銀行不得因「禁止背書轉讓」之聲明拒絕付款。
何時可以聲請支付命令?和本票裁定有何異同?法院規費如何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