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新申請之商標前所進行之審查,其中有關於「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新商標。
究其原由,商標法§1明文,本法立法宗旨為保障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達到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之目的,以促進企業正常發展。
因此,確保商標識別商品來源,為其首要工作。而要確保商標識別功能,亦即禁止其他產品因類似商標的使用,使消費者容易混淆視聽,而誤認為同一種商品。
智慧財產局提供一致的「混淆誤認之虞」商標審酌標準,提供判斷的依據,該審酌基準如下: 1.商標識別性之強弱 2.商標是否近似暨其近似之程度 3.商品/服務是否類似暨其類似之情事 4.前權利人多角化經營之情形 5.實際混淆誤認之情事 6.相關消費者對各商標熟悉之程度 7.係爭商標之申請人是否同意 8.其他混淆誤認之因素
雖有8項的審酌標準可作為參考依據,但並非所有涉及商標混淆的案件都存在前述的八項因素,所以主管機關在審查新註冊的商標時,大多只需考量前三項因素即可。 此外,商標如已發生有實際混淆之情事,且有具體事證,便毋庸再進行其他因素之相關事證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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