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可以訴請法院判決離婚?
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的十種法定事由,例如對方重婚、出軌(性交)或家暴等,他方就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
然而同條第2項規定,難以維持婚姻的其他重大事由的情況,本來有責配偶完全不能訴請裁判離婚,然而自從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可知實務上對於訴請裁判離婚的要件,已和從前大有不同。現在實務認為,該規定過於嚴苛,原則上肯認應由在婚姻受上的人來決定是否離婚,但完全不分任何情況就限制有責配偶訴請裁判離婚,這部分違反憲法第22條所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
因此在難以維持婚姻的其他重大事由的情況,未來審理的趨勢很有可能是雙方都可以訴請離婚,誰才可以訴請離婚不是重點,重點是在於婚姻破綻的推定、因婚姻而生的損害賠償及子女利益的議題。
二、哪些情形算是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實務上則會從客觀面下去審視,任何人處於同一情況下,都會喪失維持婚姻的希望,這時候就會准當事人離婚。以下舉例幾種實務上法院承認的重大事由:
(一)Line已讀不回
法院從訊息認為夫妻間長期溝通無效,再加上有責配偶故意不負擔家計、不解決與自己家人之間的爭執等情,認定有責配偶沒有繼續維繫婚姻的意願。
(二)分居而未履行同居義務
如果有責配偶有離家分居不願同居,甚至是未告知居所、行蹤不明,法院會認為雙方的破綻欠缺回復的可能,屬於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三)付錢才能行房事
法院認為此舉有如性交易,違反婚姻本旨。
(四)違背夫妻間忠誠義務
夫妻間應互負忠誠義務,與他人交往、接吻、共同出遊並同住一房、鹹濕對話,或以老公老婆互稱等行為,接違反忠誠義務。
(五)金錢爭執
夫妻應對於家庭共同付出,共同維持家庭生計。
在婚姻關係中,夫妻雙方本應攜手維繫家庭經濟,如果配偶不負擔家計,甚至從事危害家計的行為。
(六)太過熱衷於某些活動
對方長年熱衷於路跑活動,婚姻10年間參加了108場路跑,疏未顧及家庭,且無法充分溝通而長期處於分居狀態。
對方過度參與宗教無法兼顧家庭,未告知當事人就跑去待在國外進行心靈課程,無視當事人的失落與質疑,甚至將原本要用於繳房貸的錢拿去貢獻給宗教團體,致夫妻感情產生破裂而無法維持之情形。
(七)夫妻雙方均無實質維繫婚姻的意願
雙方因家庭教育、環境、個性、觀念不合,且無相互信任之基礎,而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此婚姻之破綻已不可能修補。
三、律師的話
本篇說明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實務上法院的見解已改變,並就離婚實務上有判決離婚成功的案例做簡單的分析供參考,但是否構成法定或其他離婚事由,仍應由具體個案情形判斷,因此若您陷入相關的法律問題,仍建議向專業人員諮詢,以更全面的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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