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權受到侵害民事上可以如何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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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案例

            小安和小慧交往三年後分手。分手後,小安心有不甘,為了報復小慧,他在多個社群媒體平台匿名發布一系列貼文,內容提到「小慧的私生活混亂, 在交往期間與多名異性有曖昧關係」,「小慧有不良嗜好,例如吸毒或有精神疾病」,「公開了兩人交往期間小慧傳給他的私密照片和訊息。」這些不實的指控和隱私的洩漏,在小慧的朋友圈和工作圈內迅速傳播,對小慧的名譽、社會評價和心理健康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小慧因此感到羞辱、痛苦和社交壓力,此時小慧在法律上請求精神慰撫金嗎?

    二、律師解說

            (一)民法名譽權

            1.「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2.白話來說,實務見解認為在民法上侵害名譽權,不一定與刑法上的誹謗罪同等視之。要判斷一個人的名譽有沒有受損,主要是看社會大眾對這個人的評價是不是變差了。只要你的行為有可能讓別人在社會上的評價降低,不管你是故意的還是不小心的,都可能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需要負責。而且,詆毀他人之言論不一定要傳遍整個社會才算數,只要有第三個人知道,就可能構成民事侵權責任。

            (二)名譽權受侵害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民法第18條定有明文。

            2.當你的名譽權遭受第三人用不對的方式損害時,你心裡一定會覺得很不舒服、很有壓力、很痛苦。為了彌補你這種精神上的痛苦,民法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你可以要求對方給你一筆錢作為賠償,這筆錢就叫做「精神慰撫金」。

            (三)法院如何衡量請求慰撫金之標準?

            法院定慰撫金之數額,會斟酌行為人係故意或過失,其加害情節,被害人所受名譽損害之痛苦程度,及兩造之身分地位、教育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定之。(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2078號)

            (四)案例說明

            本案中,小安在多個社群媒體平台匿名發布一系列貼文,內容諸多是不實的指控又洩漏小慧的隱私,且在小慧的朋友圈和工作圈內迅速傳播,足以嚴重貶損公眾對小慧的評價,此時小慧可以針對其精神上痛苦,依民法規定請求法院判定小安應賠償慰撫金予小慧,並可請求小安將社群媒體平台匿名發布之貼文刪除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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