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實施扣押,依民事訴訟法第 522 條的規定,必須是已經提起或者將來要提起的本案訴訟,請求B支付金錢的請求。另外還必須要具有民事訴訟法第 523 條所規定「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的情形。
本票裁定之時效與加扣押之聲請
A女應好友B女之請求借款100萬元於B女,言明一年後還款。為確保A女債權,要求B女開立同額本票一紙交付A女。顧及二人友好關係,A女未提醒B女還款。但三年多時間過去了,仍未見B女主動還錢。A女遂要求B女盡速還錢,B女藉故推託。問A女應循何種程序主張權利?又A女倘害怕B女脫產欲進行假扣押,試問如何進行假扣押?
A可以向法院聲請核發本票裁定,可使用司法院所提供的通用表格自行撰寫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狀,如果不便或沒有時間的話,可以委託律師事務所代為辦理。
超過三年的本票,雖然有消滅時效的問題,但A女還是可以申請本票裁定,只要是有效的票,法院還是會下本票裁定(可拿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只是債務人(發票人)收到法院裁定後,可以以時效超過為由異議,就沒辦法強制執行了,但債務人沒抗辯的話就賺到。
本票裁定原則須附上「本票正本」,部份法院亦接受本票影本。徵收費用部分,未滿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徵收四千元,一億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等法院核發本票裁定確定後,即可聲請強制執行,若強制執行無結果或於聲請強制執行狀紙上請求直接核發債權憑證,則取得債權憑證。
A向法院聲請對B的財產實施扣押,依民事訴訟法第 522 條的規定,必須是已經提起或者將來要提起的本案訴訟,請求B支付金錢的請求。另外還必須要具有民事訴訟法第 523 條所規定「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的情形。關於這點,在提出假扣押聲請的時候,依第 526 條第 1 項的規定,A應該提出相當證據,讓法院相信確實有這種原因存在;或是表明願意對B因假扣押受到損害提供擔保,法院依同條第 2 項的規定,還是可以裁定准許。擔保金的數額一般都是假扣押的金額三分之一。
裁判離婚需要符合「法定原因」,民法第105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