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18歲的甲剛考領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騎車在郊區附近兜風,但因甲對路況不熟,未兩段方式進行左轉,經員警當場攔停並開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甲應該如何提起救濟呢?
二、律師解說
(一).收到罰單30日內,得申請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30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92條第4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二).對於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前,毋庸經履行訴願等前置程序。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規定:「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因立法者考慮交通裁決雖為行政處分,但罰鍰額度較屬輕微,而且罰單案量較多,若要求民眾起訴前皆須經訴願或其他前置程序,需耗費之大量人力、物力,非行政機關所能承擔。故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係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免除訴願或其他先行程序,直接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
(三).應於收到裁決書後30日提起訴訟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或第37條第6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四).依上開法令規定,甲如不服舉發通知,可以在收到通知30日內,向應到案處所或舉發單位陳述意見。經裁決機關查證後,如認定甲確實未違反交通法規,裁決機關將作成免予處罰裁決書並通知甲;但如果經查證後,發現甲違規行為屬實者,裁決機關將作成裁決書並通知甲,甲仍不服該裁決時,可再向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五).申訴成功相關案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5年度交字第107號,主要爭議在於原告停車之地點,是否為警方所認定之禁止停車之地點,法院認為「原告停放機車之地點,既位於柏油路面而屬松高路20巷之道路範圍內,舉發機關與被告認定伊將機車停放在行人徒步區內,已有錯誤,又於水泥地磚路面掛設之禁止停車標誌上,既另註明「行人徒步區」,應認該標誌所禁制者係為在行人徒步區內停車之行為,自不能及於在徒步區外周邊停車者;而該處本屬松高路20巷之道路範圍,僅因旁有大樓興建工程以圍籬阻隔而形成死巷,是否能作為停車處所固非無斟酌餘地,惟原告停放機車之時,該處並未劃設有紅色實線,亦難遽認該處為禁止停車路段。」
何謂「保護規範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