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上篇提到兩個人成為法律上夫妻後,須共同為婚姻圓滿與和諧而努力,惟婚姻非一句山盟海誓就能持續永久,在婚姻仍會遇到許多問題導致婚姻無法維持,此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計算就極為重要,上篇介紹法定財產制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意義,本篇將介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計算方法、範圍與相關爭議。
二.律師解說
(一).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範圍
依民法第1030-1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下列簡單介紹可請求範圍與不可請求範圍
1.可請求範圍
(1).婚後夫妻雙方所取得之財產,如:婚後工作收入、婚後購買房屋與汽車。
(2).婚前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孳息,例如:婚前房屋的租金收入。
(3)婚後無償取得財產所生之孳息(最高法院106年台上1837號民事判決)
2.不可請求範圍
(1).因繼承取得的財產,如:直系血親死亡所繼承的遺產。
(2).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如:第三人所為之贈與。
(3).慰撫金。
(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計算方法
1.婚後財產-婚後負債-繼承取得的財產-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剩餘財產(剩餘財產為負數時,以 0 計算)
例外法官會斟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作為衡量財產分配時之因素。
3.如甲乙為夫妻,甲婚後財產共計100萬元、婚後債務60萬元,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剩餘財產40萬元。乙婚後財產10萬元、婚後債務 0 元,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剩餘財產10萬元。現甲過世,剩餘財產分配計算如下:
兩人的婚後財產相差:40−10=30萬元
乙可請求差額的一半,也就是30 /2=15 萬元。
(三).婚姻無效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1.婚姻無效時得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依民法第999條之1第1項準用第1058條,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剩餘財產較少的那方,可依民法第1030條之1,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2.婚姻無效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計算時點以起訴時為準
依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家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之意旨,在結婚無效的情形雖有民法第999條之1準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規定,惟漏未就計算時點設有規定,應類推適用判決解消婚姻之離婚,即以訴請確認婚姻無效訴訟之起訴時為準。
判決離婚中「有不治之惡疾者」的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