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上)

一、前言

          民眾多有誤解夫妻婚後的財產原則上是共有的,其實在法律上夫妻兩人結婚之後財產還是各自擁有的,意思就是自己名下的存款、房子、汽車原則上都是自己所有的,不會因為結婚你的配偶就當然取得你財產的一半。而法律上夫妻婚後若沒有特別約定分別財產制,即適用所謂的法定財產制,當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夫妻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對方要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以下將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簡單介紹。

二、律師解說

          (一).法定財產制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1.法定財產制是什麼?

          (1).依民法第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只要夫妻婚後沒有用契約的方式約定其他夫妻財產制,皆適用法定財產制,故法定財產制為多數臺灣夫妻使用的財產分配制度。

          (2).另依民法第1017條:「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從本條可以理解,首先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另外法定財產制把夫妻的財產區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結婚前的財產,屬於個人財產;婚後取得的財產扣除婚後債務的「剩餘財產」,才是此請求權所分配的財產範圍。

  1.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何時發生?

          (1).依民法第1030-1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法定財產制在夫妻關係消滅後,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剩餘財產比較多的一方請求分配財產差額的一半,即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本條目的在於對雙方婚姻公同生活貢獻之法律評價,使在婚姻中經濟較弱勢的一方,在關係消滅時仍可獲得最低限度的保障。

          (2)例如,傳統家庭大部分男主外女主內,丈夫在外賺錢,妻子則在家中料理家務與照顧孩子,兩者都對家庭有所貢獻。離婚後,妻子雖在婚姻期間無法賺取金錢,仍對家務也有一定貢獻,若沒辦法分配任何婚後財產,顯有不公。

(3)另外,110年1月20日修正公布的1030條之1第2項與第3項條文,明定法院在審酌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分配財產是否公平時,必須參考「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法定要件,將過往法院實務長久以來所形成關於「顯失公平」的個別判斷標準,直接規定於條文內容之中

          (二).法定財產制消滅事由

          1.離婚

          2.剩餘財產較多者死亡

          3.改用其他財產制                    

          4.依民法第988條之1前婚消滅時未協議分配

          (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時效限制

          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5項:「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須在知道有財產的差額可以請求分配時起,2年內行使。或從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算,5年內未行使,請求權就會超過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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