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甲到手機店去佯裝挑選iphone15,店員不疑有他而將iphone15放置於玻璃櫃檯上,甲趁店員轉身之際抓起iphone15拔腿就跑,卻遭保全人員衝撞跌倒,只好束手就擒。究竟是觸犯搶奪罪還是竊盜罪?
二.律師解說
(一).刑法第325條搶奪罪之構成要件
2.綜上對於搶奪罪的認定,多數實務係將重點放在「乘人不備或不及抗拒,公然掠取財物」例如,小安走在路上,小嘉想要取走小安的手機,於是騎機車靠近小安後抓了小安的手機就快速騎走,此時小嘉成立刑法第325條第1項的搶奪罪;另一個例子,小安的車停在路邊,小嘉看見小安車門未鎖,於是小嘉開啟副駕駛座的車門取走小安的手機,雖然小嘉是以和平的方式取得小安的手機,並未造成小安任何身體損害,但是因為該手機仍在小安的實力支配之下,此時小嘉公然的取走手機,以排除小安的實力支配,此時小嘉屬於乘人不備而掠取財物,仍然成立搶奪罪。
(二).刑法第320條竊盜罪之構成要件
1.刑法第320條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實務見解認為,行為人必須要有不法所有意圖,且未經過他人同意,擅自取得他人的財物,並佔為己有,或是交付給第三人,即該當竊取行為。
(三).竊盜罪與搶奪罪之區分
實務見解向來認為,搶奪與竊盜的區別在於前者係「公然」,後者係「秘密」 進行。即若是在公然的情況下,破壞他人對於財產持有建立自己持有,雖未對被害人身體法益有任何侵害,亦成立搶奪罪;而若是以和平、秘密及非公然的手段竊取他人財物,即成立竊盜罪。
殺死某人後,臨時起意取走口袋裡的金錶,成立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