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小安深夜走在路上,此時缺錢的小澤持水果刀命小安及小慧交出財物,但該二人均抗拒不交出,小澤便兇惡的說若不把身上的財物交出來將會使他們兩個致命,該二人仍不從,並趁小澤沒注意時,小安出手搶走手中水果刀。請問此行為該論強盜罪或恐嚇取財罪?
二、律師解說
細看恐嚇取財罪和強盜罪的條文,可以發現強盜罪的「脅迫」與恐嚇取財罪的「恐嚇」,指的都是不法惡害的通知,但兩罪的法定刑卻是天壤之別,所以如何分辨這兩種犯罪即是一種很重要的課題。
1.早期實務見解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之恐嚇行為,係指以將來惡害之通知恫嚇他人而言,受恐嚇人尚有自由意志,不過因此而懷有恐懼之心,故與強盜罪以目前之危害脅迫他人,致喪失自由意志不能抗拒者不同。(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542號參照)
2.近期實務見解
(1).恐嚇行為不以將來之惡害通知為限,即以強暴脅迫為手段,而被害人未達於不能抗拒程度者,亦屬之。(最高法院80年度第4次刑庭決議參照)
(2).強盗罪之成立必須要其手段至使被害人不能抗拒,對於是否交付財物已經完全沒有自主的空間;而至於恐嚇取財罪,則是尚未使被害人不能抗拒,而對於是否交付財物仍有自由衡酌的空間的情形。(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251號判決)
3.依上述的新實務見解,恐嚇取財罪和強盜罪的差別在於加害人對被害人施用威嚇是否達不能抗拒,若被害人的意思自由已經完全喪失,沒有選擇的餘地,而不得不交付財物者,為強盜罪;但如果被害人雖遭受行為人以強暴或脅迫或其他不正方法的恐嚇,但被害人是否交付財物尚有相當程度的意思自由,則屬恐嚇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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