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已久的A想要一解酒癮但苦於身無分文。在忍耐一段時間後,決定到便利商店一解酒癮,A趁店員B不注意時,將一瓶米酒藏入自己的大衣中,並在步出商店後立即將米酒拿出來大口喝光。B見狀追出來抓住A,A為了逃脫,一拳將B打昏,但A隨即被路過民眾共同逮捕。問A觸犯刑法中何罪?
A為了逃脫,一拳將B打昏之行為,有可能成立刑法第329條準強盜罪: (一) 依刑法第329條規定:「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再依大法官釋字第630號解釋,準強盜罪的「強暴、脅迫」,應達到使被害人「難以抗拒」的程度,始成立。本題A將米酒藏入大衣中,可認為A是出於取得意圖,以非暴力的和平手段,為破壞他人持有而建立自己持有關係的竊盜行為。至於A竊盜既遂後,為了逃脫而將B打昏之行為,可認為已達使被害人B難以抗拒之程度,故應成立刑法第329條之準強盜罪。 (二) 92年台上字第6601號判決認為:「竊盜既遂後,為人發覺,又起意強盜,因其竊盜行為已經終了,則後來之強盜部分顯是基於另一犯意而實施之行為,應依竊盜罪及強盜罪分論併罰。」故綜合上述,依實務見解,A成立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既遂、第329準強盜罪,二罪為實質競合,併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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