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從2020年至今,全世界陸續發生許多影響世界經濟的大事,COVID-19、烏俄戰爭、航運罷工塞港等問題,這些幾乎都使國際原物料價格產生大漲,而營建契約具契約履行期長、工程造價高、風險高、複雜性高等特色,因而許多營造廠在原物料的大幅波動導致施工成本大增,甚或超出原本預期的預算時,會主張民法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原則,以期待透過法律程序調整契約,已達實質公平,故下文將介紹工程契約如何適用情事變更原則。
二、律師解說
(一).情事變更原則的意義
情事變更原則按民法第227條之2規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其意義在於當事人契約訂立時無法預見日後基礎事實或環境產生的變化,而這樣的變化若持續按原契約履行,契約效果將會顯失公平,當事人就可以向法院提訴,聲請對契約內容進行調整,為誠信原則具體化表現。
(二).情事變更原則的構成要件
若當事人雙方欲主張情事變更,應符合下列五點要件
1.情事大幅度變更
2.情事變更發生於法律關係成立後消滅前
3.情事變更非當事人行為時所得預料
4.不可歸責當事人雙方
5.依原有效果顯失公平。
(三).情事變更在工程契約適用問題
近年實務上多發生的問題是,契約當事人事前已就契約在履行階段中有所發生不可預料之情事,特約排除民法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時,是否代表日後無論發生何等之情事變更,契約當事人均當然不得繼續主張民法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原則規定?
1.早期有實務見解認為,若雙方已就情事變更原則有特別約定時,因契約訂立時當事人本得自行評估風險以作為是否締約及其給付內容,故應認當事人既然已有所預料,並將風險定入契約,自不得再主張民法第227條之2規定。
2.而現今有實務將重點放在「在當事人訂約約定排除條款時,是否能加以預料評估事後所發生的情事變更,而作為訂立契約時所認的基礎?」,即如果事後風險的產生,已超過當事人於訂立契約時所了解的基礎事實,而有顯難預見可能性時,仍應允許當事人依民法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原則調整契約效力,始符合情事變更原則所蘊含之公平理念。
房屋面積、公設比的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