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前言
不論居住在什麼類型的房子,房子年免會因年久失修而產生漏水的情況,這時如果是住在公寓大廈的民眾,即會面臨到樓上漏水,居住在下層的民眾是否可以請求樓上負責修補,與損害賠償的問題,本文將就民眾遇到房屋漏水問題如何處理,分析如下。
二.律師解說
(一).應先對漏水狀況進行蒐證
發現漏水的狀況時,最好先以拍照或是錄影的方式,對漏水的狀況與位置、漏水的時間、損害範圍、攝影的日期與時間等,進行紀錄以有利證據之保全。
(二).確認責任的歸屬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從本條大約可分為下列兩種情況:
1.當7樓的住戶發現天花板有滴水的狀況,且經鑑定後,發現是在7樓與8樓間的水管有問題,其相關維修費用即應7樓與8樓住戶共同分擔。若是漏水的狀況是發生在左右壁內的管線,即應左右兩邊住戶共同分擔。
2.但若是在8樓的住戶原先有進行裝潢或是損害水管等情況,導致7樓產生漏水,屬於可歸責8樓住戶,此時應由8樓住戶單獨負責。
(三).修復費用外,還有何種費用可以主張?
1.家電、家具等損壞費用
若因漏水導致家電、家具或裝潢等有損壞的情況,可以先行紀錄並提出相關證明,並依民法184條請求損害賠償。
2.精神慰撫金
(1).依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作為侵害配偶權的請求權基礎;並依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2).而實務下列兩則見解認為,居住安寧權或造成生活極大不便且已超出一般人社會所能容忍限度,得請求慰撫金。
i.原告房屋因被告房屋而漏水,對原告日常家居生活明顯造成嚴重干擾及不便,有原告提出之相關照片,可認對原告之身心健康有負面影響,已超越一般人於社會生活中所能容忍之程度且情節重大,侵害原告之居住權益,原告依上開規定,自得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273 號民事判決參照)
ii.系爭房屋因被告上開防水工程之缺失即持續發生嚴重滲漏水,而除系爭房屋之屋頂水泥龜裂、隆起外,屋內之3間房間及廚房、浴室之漏水情況亦相當嚴峻,屋內有多處漏水之痕跡,且需四處擺放水桶以承接漏水,甚至房間內之床鋪亦因擺放盛水之水桶而無法使用,客廳之天花板上亦因滲漏水致木板腐爛、壁紙脫落等情,足見原告因被告施作之防水工程缺陷,不僅須忍受所居住系爭房屋之環境潮濕之苦,更須耗時耗力避免漏水加劇危害,生活品質因之生負面影響,則原告主張因被告上開債務不履行而對其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造成重大侵害等語,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自有所憑。(桃園簡易庭 109 年度桃簡字第 2126 號民事判決參照)
2.綜上,若有漏水的狀況導致有侵害到下方屋主的居住安寧權或造成生活極大不便且已超出一般人社會所能容忍限度時,得請求精神上損害撫恤金。
民法§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