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要先從國家結構形式來談,我國不像美國、️德國這種聯邦制國家,地方政府有很大的自治權限,我國的縣、市政府的權力都是來自中央政府的授權,加上國稅和地方稅的比例懸殊,高達8:2至7:3之間,地方財政非常仰賴中央政府的補助款,所以我國縣市政府的自治權限相當受限的。回到本文的議題,地方制度法已有明文規定,地方自治法規牴觸中央法律時均屬無效,又地方政府依法(自然包含中央法規)應作為而不作為時,中央政府可命令地方政府限期為之,否則中央政府可直接代行處理。至於「牴觸」的定義呢?地方自治法規與中央法律不同時,不代表就是牴觸而無效,要以法規性質及規範目的個別判斷。
例如(單純舉例,不代表實際法規):1.中央法律規定網咖要距離學校「至少」500公尺,地方政府用自治條例規定更嚴,要求200公尺,仍然是有效的規定。2.中央法律規定瘦肉精含量不得超過10ppb,地方政府用自治條例規定要零檢出,才能在縣內販賣,也同樣是有效的規定。
但是呢,如果勞基法已規定違反規定者,處2萬元到100萬元的罰鍰,地方政府勞工局針對違法業者,也只能在2萬到100萬元間有裁量權去處罰,無法自行決定不予處罰,否則絕對是違法行政的裁量怠墮行為。另外假如日後修正民法或另訂專法,允許同性結婚登記,地方政府民政局或轄下戶政事務所,更不可能拒絕登記。以上都是屬於明顯牴觸中央法規的狀況,在我國法制下是不可行的。如果地方首長的發言,或真的貫徹執行,主要還是政治意涵,目的比較像是逼使中央修法,但南投是國民黨執政縣市(顏色不對),中央就算不立即代行處理,還是可以縮減統籌分配款或補助款,到時候權益受損的可能還是南投縣民了。
如果提課予義務之訴過程中,行政機關發了你不要的行政處分,要另行提起撤銷之訴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