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檢舉,行政機關可否不受理?

事實經過:

小明隔壁住著惡鄰老王,老王把騎樓圍住當作店面使用,小明知道這是違建,但深怕具名檢舉會被老王報復,於是匿名向建設局檢舉,建設局可以基於匿名檢舉為由而不受理嗎?

律師解說:

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1款規定:「人民陳情案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得不予受理。」此外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14點第1款規定:「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得依分層負責權限規定,不予處理,但仍應予以登記,以利查考:(一)無具體內容、未具姓名或住址者。」

從上開條文可見行政機關的確可以因為匿名而不受理檢舉,但也允許行政機關加以受理(法條寫「得」不予受理,而非「應」不予受理),假如主管建築機關受理違章建築之檢舉、陳情案,主要為查明該地點是否確有違建發生,而無關檢舉人之姓名住址是否真實,除了檢舉之違建地點不詳無法查報外,匿名檢舉、陳情,只是不知道檢舉人的資料而已,但只要違章位置可得特定,仍無不許受理之必要。

 

參考函釋:法務部90年4月24日(90)法律字第0122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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