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發現非公務機關有違法情事時,除得依法對其裁處行政罰鍰或將負責人移送刑事偵辦外,並得為下列行政處分:一、禁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二、命令刪除經處理之個人資料檔案。三、沒入或命銷燬違法蒐集之個人資料。四、公布非公務機關之違法情形,及其姓名或名稱與負責人。
Q. 哪些情形不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例如平常基於社交禮儀,雙方交換名片時,是否有「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