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依據個資法第3條之規定,機關不可以另外與當事人約定要求其預先拋棄前項權利,或對該等權利為限制。
Q. 在性侵害案件,經調解成立後,加害人於調解程序中,若與被害人達成登報道歉之合意,則日後於登報道歉啟事中可否列出被害人之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