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管理之個人資料,如有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於查明後通知當事人,以使當事人得以知悉個人資料遭違法侵害之情事,以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或提起救濟。通知之方式,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22條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足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皆可。
Q. 在性侵害案件,經調解成立後,加害人於調解程序中,若與被害人達成登報道歉之合意,則日後於登報道歉啟事中可否列出被害人之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