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管理之個人資料,如有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於查明後通知當事人,以使當事人得以知悉個人資料遭違法侵害之情事,以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或提起救濟。通知之方式,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22條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足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皆可。
Q. 考選部舉辦國家考試時,可否公布違規考生之姓名?又,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在拍賣公告上,可否註明債務人(或義務人)之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