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先生原為工地工人,收入不穩,自己身體狀況不佳,又要奉養母親,經濟狀況不佳,所以生活日用品都會信用卡刷卡,長久下來累積了不小筆的卡債。
債務人吳先生目前每月薪資含年終獎金平均約為25,000元(月薪24,000萬元、年終獎金12,000萬元),吳先生為獨子有高齡70歲的母親要扶養。吳先生的個人消費性支出有膳食費5,000元、交通費用2,500元、醫療費300元、房屋租金4,000元、日用品費500元、水費150元、電費500元、瓦斯費500元、市話100元、手機費800元及母親之扶養費2,000元,共計16,350元,吳先生所列上開個人消費性支出,並未高於台中市每人每月最低基本生活費用的標準,且吳先生所列支出項目均屬必要,支出金額亦為合理,並無奢侈、浪費的情事。綜上可知,債務人願以簡約之方式維持生活,且盡力精簡每月支出,並將每月收入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逾9成之餘額用以清償債務(25,000-17,402=7,598,7,500÷7,598=98.71%),足徵債務人為履行更方案已展現其誠意及盡力清償之能事。
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清償成數過低、薪資未盡實在、生活費用過高云云。惟查,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即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藉更生程序清理債務,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並非單以清償成數之多寡,作為認定更生方案是否盡力、公允之唯一標準。吳先生為獨子,不論是酌給母親扶養費或藉此貼補各項家用均為必要且符合人情,故吳先生所提之更生方案,可認其已盡力清償。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