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李先生積欠信用卡卡債,後來因入監服刑,無法清償卡債,出獄以打零工維生一直無法找到固定的工作,無力償還。李先生後來透過親友介紹在某公司擔任業務員,收入逐漸穩定,擔心債權銀行強制執行薪資,因而聲請更生。
李先生擔任業務人員,平均每月薪資約新43,000元(含本薪、交通津貼、全勤獎金、公司津貼、伙食器材補助、外勤津貼、銷售獎金),扣除勞健保費及福利金後,每月實領薪資約42,000元,又公司年終獎金發放金額不固定,李先生願將前年度領取的年終獎金24,000元之半數12,000元平均至各月中,則李先生平均每月工作所得約43,000元李先生。
李先人與前配偶於已離婚,二人育有2 名未成年兒子,均由李先生擔任監護人,李先生僅知前配偶收入不豐亦不穩定,扶養費用均由債務人負擔。又李先生與2 名兒子、弟弟、兄長、兄嫂及其2 名姪子同住父親的房屋,父親患有失智症,為極重度多重障礙人士,行動不便而無法自理生活,家中也無人有能力照料,遂委託老人養護中心照顧,父親每月領取政府發放之養護補助費17,000元,扣除補助後尚需支出約13,000元之養護、雜費及醫療開銷(若另有因病住院則每月尚需支出約15,000元扶養費)。惟李先生的兄長為智能障礙人士,無謀生能力而無工作收入,每月僅領取幾千元許的身心障礙補助金,兄長其餘開銷則由兄嫂負擔,另2 名姪兒的扶養費亦由兄嫂一人負擔,故無能力再分擔父親的扶養費。再者,李先生的弟弟弟無固定工作收入,因刑案數次入監服刑,亦無能力分擔父親扶養費用,故由李先生一人負擔父親的扶養費。因李先生需負擔父親高額養護費用,為展現還款誠意,願意在長子1 年半後高中畢業時即剔除長子的扶養費,債務人所列每月生活及扶養必要支出合計約39,750元(1 年半後剔除長子扶養費而縮減為31,750元),其中個人生活費約9,750 元(含餐費6,000 元、通訊費1,500 元、交通費1,250 元、日用品雜支1,000 元)、水電瓦斯費用分擔約1,000 元、長子扶養費負擔約8,000 元(高中畢業後即18個月後剔除)、次子扶養費負擔約8,000 元、父親扶養費扣除補助後負擔約13,000元等。
故李先生將薪資收入扣除其上開生活必要支出後,願意提高還款金額,而於長子高中畢業即剔除其扶養費支出,以每月為1 期、第1 期至第18期,每期清償3,000 元、第19期至72期,每期清償10,000元之更生方案,是將其薪資所得扣除其自己與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超過十分之八均用於清償債務。
法院審酌李先生有固定收入,願盡力節省開銷,就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之餘額近九成用以清償債務,且於受扶養權利人長子於高中畢業即剔除扶養費,而提出二階段之更生方案,堪認確已善盡個人最大努力為清償。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