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59條第1項: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同條第2項: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出生後, 在辦理出生登記前, 父母應先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如果父母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成時, 就由父母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
民法第1059條第3項: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成年人如果原來從父姓, 可以自行決定變更為母姓; 或是原來從母姓,可自己決定變更為從父姓。若是未成年子女想更改從姓, 仍要由父母書面約定才能變更。
須特別注意的是, 根據同條第4項規定, 未成年子女由父母書面約定變更姓氏或是子女成年後想變更者, 皆各以一次為限。
繼承新法-限定繼承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