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行地所有人得請求有通行權之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通行地,及因此形成的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如果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袋地利用人在取得袋地通行權後,就可以通行周圍地到公路,但要在通行之必要範圍內,選擇對周圍地損害最小之處所或方法通行,故原則上不得開設道路,僅於必要時可開設(民法第788條第1項)。但如果開設道路,導致通行地損害過大者,通行地所有人得請求有通行權之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通行地,及因此形成的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如果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民法第788條第2項)。
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要件與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