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土地之出租或出借,為共有物之管理行為,依修正後的民法第820條第1項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 共有土地之出租或出借,為共有物之管理行為,依修正後的民法第820條第1項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亦即依修正後民法第820條之規定,共有人得以多數決將共有土地予以出租或出借。本題A、B、C三人皆同意將該地借與E使用,該租賃契約應屬有效,D不得依所有人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訴請E將該地交還予自己及其他共有人全體。
(二) 但考量多數決就共有物管理的決定,可能對不同意之共有人不公平,所以賦予不同意的共有人得依第82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變更原先多數決的共有物管理決定。故D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變更。依同條第4項規定,共有人所圍管理之決定,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有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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