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在面對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法上行為時,往往權益或受到損害,立定決定選擇救濟的民眾,或許會思考,到底我提這個行政訴訟,是否由辦法阻止行政機關這個行政處分呢?如果在訴訟進行中,該行政處分造成我權益受到難以回復的損害的話,那該怎麼辦呢?
(一)行政訴訟,是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我國法制基於維護行政效率之觀點,一向採提起行政爭訟不停止執行之規定,所以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說:「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這是揭櫫行政訴訟「不因提起救濟而停止執行」之原則。
(二)人民在提起行政訴訟法之前,如認為原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可以向行政法院請求停止處分執行,理由如下: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116條,「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是聲請停止執行的積極要件之一。所以如果發生這種情形,人民自然可以另外聲請停止行政處分的執行程序。
Q. 國立T大學生未經任課教師同意製作「共筆」,而被該校學生獎懲委員會依校規懲處申誡二次。該學生不服提出申訴,經同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決議駁回,則該學生可否再行救濟?又,該學生另行請求提供前揭獎懲會及申評會之書面記錄與全程錄音,如未獲提供者,得否請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