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建築執照被駁回,這是典型的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1條:「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時,得依本法提訴願。」前提要件是主管機關的行政處分,是違法或不當且損害人民權益。
(二)又依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的行政處分,是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決定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這個題目中,申請建照被駁回當可以評價為行政處分,不服訴願決定後,可以提課予義務之訴之拒絕申請訴訟。
(三)要求作成所被拒絕的特定內容的行政處分,或(在案件欠缺成熟性的情形)作成實體上決定,修正通過的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例如,甲向主管機關申請建照核發遭拒絕,這時候可提起此種訴訟。
Q. 國立T大學生未經任課教師同意製作「共筆」,而被該校學生獎懲委員會依校規懲處申誡二次。該學生不服提出申訴,經同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決議駁回,則該學生可否再行救濟?又,該學生另行請求提供前揭獎懲會及申評會之書面記錄與全程錄音,如未獲提供者,得否請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