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 某甲向台北市政府建設局聲請核發建築執照,該局遲不發給,某甲該如何救濟?

(一)行政機關(台北市政府建設局)怠於行使規制權的救濟:訴願的提起,除了積極的行政處分外,還包括消極的不作為,這個題目中台北市建設局遲遲不發給甲建照,依照訴願法第2條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依此甲自得向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二)如果甲向台北市政府訴願委員會尋求救濟遭駁回,則依照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1項提起「怠為處分之訴」(課予義務訴訟的一種),該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此時應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請求台北市政府建設局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的行政處分。

(三)請求國家賠償:依照保護規範理論:「公務員執行職務時,若該職務的目的只是單純在維護公益,則人民對行政機關只有反射利益,縱使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人民也無法請求國家賠償。但是如果依該職務的性質或規範的目的,除了公益外,還有保護或是增進特定或可以特定人民利益作用的話,則人民就可以享有主觀公權利,如果此時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人民就可以主張國家賠償。」該建築執照發給是使建商可以建築房屋以營利,行政機關無論是否同意,均應該做一個准許或駁回的行政處分,卻在期間之內遲不作出行政處分,造成人民權益或利益受損,自然不能說沒有權利或利益受到影響,此時人民當然可以向國家提出國家賠償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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