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家事事件法」將向來之人事訴訟程序、家事非訟程序及家事調解程序合併立法,並將現行之撤銷死亡宣告、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從訴訟改為非訟事件。另增設履行確保及執行編,以期能更妥適、迅速解決、統合處理家事紛爭及其他相關家事事件,並兼顧子女最佳利益及家庭合諧。對於婦幼、弱勢及老人權益的保障,往前邁進一大步,是家事司法制度改革的重大里程碑。
依家事事件法第1條規定:為妥適、迅速、統合處理家事事件,維護人格尊嚴、保障性別地位平等、謀求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並健全社會共同生活,特制定本法。因此可知本法之基本精神著重於使專業法官本著同理心審理家事事件,適時連結相關資源,發揮統合解決家事紛爭的功能,建構一套柔性親民且完整的家事裁判制度,走向服務便民的司法風貌,使當事人更容易了解、接近並使用法院。故最大的特色即在於法典走向統一化、體系化及程序單一化。
「家事事件法」就家事事件之管轄作何規定?又有關家事事件之種類作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