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於98年1月12日修定前名稱為「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所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包括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
其中法律訴訟補助是指「家庭暴力受害者」,無力負擔訴訟費用,得申請法律訴訟補助。其標準最高金額以新台幣五萬為限。申請法律訴訟補助,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律師費用收據正本及訴訟或裁判書影本各一份,向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
自己安排自己的監護人和監護事項,談高齡社會下的產物—[成年人的意定監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