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颱風假放假扣薪水問題

颱風過境停止上班時,當日雇主是否應該給薪?在勞基法所有條文中,並無提及有關颱風過境停止上班是否給薪的規定,不過在民國八十三年五月十一日勞委會的解釋函(台八三勞動二字第三五二九O號):「一、 事業單位停工期間工資如何發給,應是停工原因依具體個案認定之: (一) 停工原因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另停工原因如屬雇主經營之風險,為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 (二) 停工原因如係不可歸責於雇主,而係歸責於勞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 (三) 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者,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可不發工資。但勞雇雙方如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颱風、地震等天然災害,就是屬於第三種情形;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員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可不發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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