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要件: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約定期間:
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合理補償:
一、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
二、補償金額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
三、補償金額與勞工遵守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
對象之範疇所受損失相當。
‧其他與判斷補償基準合理性有關之事項。
提醒:
合理補償,應約定離職後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團體協約法第17~25條 【團體協約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