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時,基於司法權審判公正,故允許當事人以外之民眾,可以自由到法院旁聽,是為公開審判。但特定案件為了保障特定當事人並涉及當事人隱私,則例外不能旁聽,例如性侵害案件。此外,旁聽時應保持肅靜,不得有妨害法庭秩序或不當之行為,例如吸菸、飲食;有些情形無論有無旁聽證,一律禁止旁聽,例如攜帶槍砲、彈藥、刀械等具有危險性的工具。
法院組織法第86條規定:「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法庭既屬公開,則法院審判案件時,基於司法權審判公正,故允許當事人以外之民眾,可以自由聆聽訴訟案件之進行,是為公開審判。但特定案件為了保障特定當事人並涉及當事人隱私,則例外不能旁聽。
例外不公開審判(即民眾不能旁聽)之訴訟類型如下: (一) 民事保護令審理程序: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前段規定,保護令事件之審理不公開。 (二) 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4條規定,調查及審理不公開,但得許少年之親屬、學校教師、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人或其他認為相當之人在場旁聽。 (三) 檢肅流氓條例案件:審理本條例案件,應注意確實的保障檢舉人、被害人及證人安全,如有必要,應個別不公開傳訊之。 (四) 性侵害案件: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8條規定,性侵害犯罪之案件,審判不得公開。但經被害人同意或被害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者,則例外可公開審判。 (五) 依法院組織法第86條但書規定,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 (六) 營業祕密案件:依營業秘密法第14條規定,法院為審理營業秘密訴訟案件,得設定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營業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或限制閱覽訴訟資料。 (七) 婚姻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74條第4項規定,婚姻事件,當事人得合意不公開審判,並向受訴法院陳明。 (八) 民事調解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10條規定,法院程序於法院行之,必要時,亦得於其他適當場所行之。調解委員於其他適當處所行調解者,應經法官之許可。調解程序,得不公開。 (九) 刑事自訴程序前之訊問:依刑事訴訟法第326條規定,法院或受命法官,得於第一次言審判期日前,訊問自訴人、被告及調查證據,於發見案件係民事或利用自訴程序恫嚇被告者,得曉諭自訴人撤回自訴。前項訊問不公開之;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法庭旁聽應注意之事項: (一) 旁聽人在法庭旁聽,應保持肅靜,並禁止為下列行為: 1. 大聲交談、鼓掌、喧嘩。 2. 向法庭攝影、錄影、錄音。但錄音經審判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3. 吸煙或飲食。 4. 對於在庭執行職務人員或訴訟關係人等,加以批評嘲笑、嘲笑或有其他類似之行為。 5. 其他妨害法庭秩序或不當之行為。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論有無旁聽證,均停止旁聽: 1. 酒醉、服用迷幻藥或精神狀態異常者。 2. 攜帶槍砲、彈藥、刀械等有危險性,或其他不適在法庭持有之物品者。 3. 攜帶攝影、錄影器材,或未經審判長核准而攜帶錄音器材者。 4. 攜帶未滿10歲之兒童旁聽者。 5. 奇裝異服或服裝不整者。 6. 拒絕安全檢查者。 7. 其他認為有擾亂法庭秩序或影響法庭莊嚴之虞者。
法院審理訴訟案件,有所謂「陪審制」和「參審制」,其意義為何?我國是否採陪審制或參審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