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院組織法之規定,下列人員之定義及執掌為何?公設辯護人、司法事務官、法官助理、書記官、公證人、觀護人、執達員、法警、錄事、庭務員,詳見列表。
何謂法院之審級制度?其目的為何?我國現行審級制度之規定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