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院組織法規定,法院依法管轄非訟事件,試說明何謂「非訟事件」?又屬地方法院管轄的非訟事件範圍為何?非訟事件之裁判由何人作成?如何救濟?
非訟事件是指當事人間不具訟爭性質的事件,國家為了保障人民的私權與預防爭議之發生,因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對於人民私權法律關係之發生、變更或消滅,由法院依法為必要之參與、處置或裁決。因非訟事件不具訟爭性,法律上的權益關係明確,故不須透過訴訟的進行及法官審理,只須以書面送審,其處分以獨任法官之裁定行之,屬立法之便宜措施謂「非訟事件」。
(一) 廣義的非訟事件:舉凡縣市政府之商業登記,及地政事務所之土地登記,包括行政機關處理私權的非訟事件,另外亦包括在其他法律的非訟化程序,例如:民事訴訟法的督促程序、宣告禁治產程序、與強制執行程序等均屬之。 (二) 狹義的非訟事件:是指法院處理無爭訟性質之事件,其適用之法律,包括非訟事件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提存法及公證法等。依據非訟事件法之分類,則分為民事非訟事件及商事非訟事件。依據非訟事件法所規定之非訟事件,可分為「民事非訟事件」及「商事非訟事件」: 1. 民事非訟事件: (1) 登記事件。 (2) 財產管理事件。 (3) 法人之監督及維護事件。 (4) 出版、拍賣及證書保存事件。 (5) 監護及收養事件。 (6) 繼承事件。 2. 商事非訟事件: (1) 公司事件。 (2) 海商事件。 (3) 票據事件。
依非訟事件處理法第36條之規定,非訟事件之裁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獨任法官以裁定行之。
非訟事件之救濟規定於非訟事件法第41條:「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者,得為抗告。」抗告之期間及其起算規定於同法第42條,受裁定送達之人如要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抗告;沒有受裁定送達之人如要提起抗告,則抗告期間是自其知悉裁定時起算,但裁定送達於受裁定之人後已超過六個月者,或因為裁定而生之程序已經終結者,則不得抗告。抗告知方式規定於同法第43條,抗告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提出抗告狀,或以言詞為之。
法院審判制度中,何謂「獨任制」?何謂「合議制」?我國現行審判制度作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