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本於起訴法定原則,在被告有犯罪嫌疑時即應提起公訴,可是考量訴訟經濟跟刑罰的應報教化功能,所以兼採起訴裁量主義,相關規定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253、254條,分別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及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
檢察官本於起訴法定原則,在被告有犯罪嫌疑時即應提起公訴,可是考量訴訟經濟跟刑罰的應報教化功能,所以兼採起訴裁量主義,情形可以分成:
1.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第376條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處分。
2.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
依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被告犯數罪時其一罪已受重刑之確定判決,檢察官認為他罪雖行起訴,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得為不起訴處分。
緩起訴制度之優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