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詐欺-掛羊皮賣狗肉提告詐欺取財,偵結後起訴

案例事實

委託人通海公司(化名/告訴人)
案件結果檢察官以詐欺取財罪之共同正犯起訴被告二人
受任律師楊永吉律師、張思涵律師

刑法上的詐欺罪,乃行為人施用詐術,使被害人因為該詐術陷於錯誤,進而自行處分財產,而受到財產損害。

被告王先生為通海公司之董事兼經理人,被告A公司為通海公司之上游廠商。王先生工作職掌為採購業務,其借職務之便,明知通海公司欲向A公司採購之不銹鋼角鐵,是304類之不銹鋼角鐵,然A公司所欲販賣之不銹鋼角鐵,均非304類,而是鎳含量不足之較低價產品。王先生和A公司顯然有共同意圖為不法所有,使用詐術使公司付出較高價錢購買鎳含量不足之產品,通海公司知悉後爰委託楊律師提起詐欺告訴。

律師解說

律師主張

一、被告王先生自承確實有於事發後將不純之不銹鋼角鐵自通海公司載出,欲退還被告A公司。

二、公司員工證述曾向被告A公司求證其所販售予通海公司之不銹鋼角鐵,是否確為304類時,A公司答稱確為304類。顯見被告A公司意圖隱瞞事實,施用詐術,並使告訴人通海公司陷於錯誤,因而交付不對價之金錢。
 
三、告訴人通海公司將A公司販售之不銹鋼角鐵送往檢驗,檢驗結果鎳含量明顯不足。
法院判決

檢察官以詐欺取財罪之共同正犯起訴被告二人

檢察官偵訊後認為被告二人均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二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爰將二人以共同詐欺正犯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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