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當夫妻一方欲採取判決離婚方式時,必須具備民法第1052條第1項所列各款之法定離婚事由,或者必須證明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時,方得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林小姐因為丈夫在外染有賭博、酗酒之惡習,以致工作不穩定還到處欠債,最後因無力償還賭債而離家出走去向不明,缺錢花用時才會返家向林小姐借錢,林小姐不堪其擾,認為丈夫上述的行為都已經讓婚姻難以維繫下去,在丈夫不願協議離婚的情況下,林小姐承受不了幫夫還債之壓力,而尋求楊律師之協助,渴望婚姻不再是道枷鎖。
楊律師為林小姐訴請法院裁判離婚,主張被告長年離家去向不明,惡意遺棄妻小不顧,並無維持婚姻之意欲,且兩造迄今已分居三年之久,期間聯絡互動僅因被告缺錢花用而欲向原告借款,足見兩造間之婚姻以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任何人處於原告同一情況下,在背負被告在外所積欠之龐大債務、時常接獲催討債款及被告打來借錢的電話,實已嚴重影響原告及小孩之正常生活,致原告長期處於一負面緊張之狀態下,而被告仍持續賭博酗酒之惡習,連份正常穩定工作都沒有,依客觀之標準認定,兩造間確實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且該事由乃因可歸責於被告所致,法院應依法判准離婚。
被告雖於庭上辯解自己乃是因工作原因而無法予原告同居,經法院審理及詢問證人後,被告無法提供工作證明及薪資收入來證明其所主張,且工作在外尚可以其他方式向原告聯繫,雙方之間因被告之上述事由,足見兩造間之婚姻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堪信本件兩造間確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而無法繼續彼此之共同婚姻生活,且無證據顯示原告可歸責之程度超逾被告,從而依民法1052第2項規定,判准離婚。
家事婚姻-惡人先告狀不實指控訴請離婚勝訴,原告之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