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帕契案大觀園

近期受社會廣泛討論的「阿帕契案」,涉案全員皆獲不起訴處分。承辦檢察官的決定,和民眾預期有很大的落差,因此引發許多負面聲浪。本文將阿帕契案所涉犯的法條整理如下,讓民眾明確了解法律規定,並簡單說明檢察官不起訴的主因。另外趁此機會,介紹一下本案涉犯「要塞堡壘地帶法」、「刑法洩漏國防秘密罪」等罪不起訴的關鍵-何謂「空白刑法」。

 

一、本案所涉犯罪整理,及不起訴之主因:

(一)涉犯「要塞堡壘地帶法」之部分:

非法入出及攝影要塞處所

第4 條
第一區內之禁止及限制事項:

一、非受有國防部之特別命令,不得為測量、攝影、描繪、記述及其他關於軍事上之偵察事項。

第5 條
第二區內之禁止及限制事項:

一、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為測量、攝影、描繪、記述及其他關於軍事上偵察事項。

第6 條
第一、第二兩區內,應共同禁止及限制事項:

一、第一區全部及第二區特別指定地區如山地或要塞獨立守備地區,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論軍、警、人民不得出入。

二、因公出入特別指定地區者,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攜帶照相機、武器、觀測器及危險物品。

第9 條
犯第四條第一款或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10 條
犯第六條第一款或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之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規定者,處十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18 條           

適用本法之要塞、堡壘,由國防部以命令定之。


不起訴的主因:

依本法第18條,檢察官函詢國防部,國防部回函「陸軍航空第601旅駐地並非要塞、堡壘」,因此被告等人進入601旅,並不適用本法之處罰規定

 

(二)涉犯「陸海空軍刑法」之部分:

竊取及侵占軍用物品、欺瞞哨兵進入警戒處所、洩漏國防秘密

第64 條            

竊取或侵占軍用武器或彈藥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竊取或侵占第一項以外之軍用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或第三項之罪,情節輕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0 條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軍事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電磁紀錄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軍事機密於敵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過失犯第一項前段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戰時犯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71 條            

欺矇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職務之人,而通過其警戒之處所,或不服其禁止而通過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78 條           

關於中華民國軍事上及國防部主管之國防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電磁紀錄或物品之種類、範圍及等級,由國防部以命令定之。


不起訴的主因:

1.竊取侵占軍用物品(勞乃成涉犯)的部分:

檢察官認定他的單位因任務需要,由飛行軍官自行保管飛行頭盔,返家回營、移地受訓、執行飛行任務時,均攜持在身,並無不法所有意圖之竊取或侵占行為

2.欺瞞衛哨罪(勞乃成涉犯)的部分:

桃檢認為他帶眾人駕車進入陸601旅,是經該旅總值星官在大門口指示衛哨放行,才導致衛哨沒有經過詳實查驗,查無欺瞞衛哨之犯行

3.洩漏國防秘密(眾人)的部分:

李蒨蓉拍攝的阿帕契直昇機、飛行頭盔、機棚等照片,檢察官依本法第78條函詢國防部是否為機密,國防部表示,依「國防部外洩機密資料審議委員會設置及鑑定要點」,該部分未核定為軍事機密、國防秘密,且國防部有函問美方,美方也回函表示李蒨蓉所PO的照片,在波音官網就能搜索到,網路上早已流通,又當時李女所參觀兩架阿帕契,均沒有掛彈也沒有通電,座艙沒通電,內部的儀表參數並沒有顯示,證明李倩蓉所拍的影片及照片均非機密,故無涉及洩漏機密之虞。

 

(三)涉犯「刑法」的部分:

洩漏國防秘密

第109 條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起訴的主因:

理由同前述涉犯「陸海空軍刑法洩漏國防秘密」的部分。

 

二、被告涉及「非法入出及攝影要塞處所」、「洩漏國防秘密」不起訴的關鍵-「空白刑法」

所謂「空白刑法」,是指法條上並未完整規定部分構成要件的內容,而委由其他法律或命令加以補充的刑法規範,是一種可以因應時空變動,而富有彈性的一種立法技術(因為某些東西,立法者並不是專家)。講白話一點舉例,就是「你做這件事,就要被罰,至於這件事的某些技術性細節,我交給行政院或其他單位來規定」。

例如本案所涉的要塞堡壘地帶法第18 條:「適用本法之要塞、堡壘,由國防部以命令定之。」以及陸海空軍刑法第78 條:「關於中華民國軍事上及國防部主管之國防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電磁紀錄或物品之種類、範圍及等級,由國防部以命令定之。」這兩條就是典型的「空白刑法」,也是讓本案被告涉及「非法入出及攝影要塞處所」、「洩漏國防秘密」獲得不起訴的關鍵,因為負責補充法規內容的國防部,依相關法規命令認定,已明確表示601旅不在他們的軍事要塞範圍內,而相關阿帕契頭盔等,也不在機密範圍內。犯罪構成要件不符,檢察官自然也沒辦法予以起訴。

 

三、結語

對於這件案子,被告全數獲得不起訴處分,民眾紛紛表示「這代表以後可以揪團進去拍照」、「開始組團參訪」、「法院認證開放大家使用機密設備喔」、「既然她可以,我們所有國人也可以隨時去坐坐阿帕契順便拍個照,國防部即日起就趕快開放吧。」等聲音,其實乍看這幾天的新聞之下,好像真的會讓民眾認為法律允許被告等人作這種行為的感覺,這樣民眾要進去參觀,好像也不會有違法的問題。

但其實並不盡然,這件案子雖然刑事不起訴,但不代表涉案的軍官就沒有負起他的行政責任,事實上,國防部在案發過後沒多久,就公布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601旅內部管理8項缺失:「未遵營區會客規定、內部管理未臻落實、管制區域督管失能、入營安檢驗證落空、安全警覺教育不足、資安管控流於形式、管制軍品清點不實、隱匿實情誤導調查」。李蒨蓉等人可以進入,也是因為涉案軍官失職下令放行,雖然從結果看來,全員皆未負刑責,但涉案軍官等人都已被移送公懲會,已作出相應的懲罰,並非全身而退。

本文還是提醒民眾(雖然民眾絕大部分是很理性的),軍事要地本來就有管制,倘若民眾要硬闖,或是以本案為參考,想未經軍方同意而闖入拍照,還是會有違反陸海空軍刑法第71條後段「不服其(哨兵)禁止而通過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的擅闖軍營等刑責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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