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3年8月1日起,為確實保障勞工權益,未來凡是私立學校編制外工作者除只有從事教學工作教師外,均納入勞基法保障範圍內。
自103年8月1日起,為確實保障勞工權益,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外工作者(不包括僅從事教學工作的教師,例如代課老師等)自今年八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私立學校就此類人員勞動權益事項應按相關規範辦理。也就是說未來凡是私立學校編制外工作者除只有從事教學工作教師外,均納入勞基法保障範圍內。參照勞動基準法第3條第3項規定,基本上一切勞雇關係均應適用勞基法。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上確有困難,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得例外不予適用。
勞動部指出,所稱仍不適用勞基法的「僅從事教學工作的教師」,指的是只有從事國民中小學、高級中等學校相關課程綱要所列課程、大專校院發給學分或授予學位的課程教學者;也就是說,如果編制外教師兼任行政或教學以外工作時,還是歸類為本次指定適用對象。藉由擴大適用勞基法規範,讓以往無相關法令保障的私校編制外工作者,在勞動權益上能受到保障,並預估受益人數約達六萬餘人。
新制正式上路啟動後,私校在處理相關員工的勞動權益事項皆應依勞基法規定辦理,而勞工如果遇到雇主未依規定行事而有權益受損情形時,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且依同條第2項規定,雇主不得因勞工進行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另勞工與雇主所簽訂的勞動契約內容應包括工作場所、工作時間及工資獎金等關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所列事項。
勞動事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