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藝人秦偉被控對8名女子犯下10起性侵既遂或未遂案,其中2女僅14、17歲,檢方求刑41年,台北地院僅認定秦偉性侵女造型師、女編劇和女粉絲3人,依3個強制性交罪判8年徒刑,其他5女證據不足判無罪,檢方和秦偉均不服上訴,秦偉庭訊均堅稱發生性關係都是「你情我願」,否認性侵,高等法院今判決上訴駁回,仍維持秦8年徒刑。可上訴。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妨害性自主案件的證據認定
犯罪事實的認定講究證據,如要對被告課以刑責,對於所依憑的證據認定也不能馬虎,除了須經合法的調查,也要確保該證據具有證據能力,這是刑事案件的嚴格證據主義。
法律也明文規定,不論是被告或共犯之自白,抑或被害人(或告訴人)之供述,均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但像是妨害性自主這類型的案件,往往犯罪行為發生在一個隱密的空間,蒐證不易,在開始證據調查的時候,除了被害人事後的親口陳述之外,難以想像有太多其他證據被留下來。由於被害人的指述也是透過知覺感官留下記憶,並藉由敘述表達,往往會受到人主觀的觀察力、記憶力、陳述能力或是性格等因素,影響其陳述內容的真實性。因此除了被害人的供述之外,也必須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明供述是否與事實相符,這個「其他必要之證據」就是我們實務上說的「補強證據」。
補強證據是什麼
補強證據其實就是拿來與被告之自白或被害人之指訴(證詞)相互印證、綜合判斷用的,簡單來說就是看被害人說的那些話是不是真的。不論其為直接證據、間接證據,或是間接事實之本身即情況證據,均得為補強證據之資料。
此外,也因為被害人跟被告在刑案中處於絕對相反的立場,被害人的目的即在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所為的陳述不免未盡實在或是有所偏頗,證明力相較於與被告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的陳述為薄弱,為了避免過於偏重被害人的指證,有害於真實發現及保障被告人權,被害人的證述自然應該受到限制,除了須其證述並無瑕疵之外,也需要有補強證據證明與事實相符,才得採為被告論罪科刑的基礎。這裡提到的證述無瑕疵,指的是被害人所為不利於被告之陳述,與社會上之一般生活經驗或卷附其他客觀事證,並無矛盾而言。
補強證據與被告之自白或被害人之指訴為相輔相成的關係,其間互成反比,即補強證據的證明力較強時,則被告之自白或被害人之指訴之證明力可以較弱,反之亦然。
什麼可以拿來補強證據
以本案例來說,有8名性侵受害人,雖每人都有出庭證述,但法官審理時,採信的是女造型師等3人的證詞,3人除了指述外,還有被害人前男友的證詞佐以證明被害人被性侵時的心理狀態,亦有其他如FB發文及對話紀錄、LINE對話內容影射性侵事件,這些證人的證詞、通訊軟體的對話紀錄都成為補強證據讓法官達到確信程度而認定被告有對女造型師等3人強制性交。 而其他5女部份,則因法官認為檢察官所舉之證據,都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可得確信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之程度,無法形成被告確有對另5女以強暴、脅迫之手段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為性侵的有罪心證,在無其他適格之補強證據擔保指訴的真實性之下,自難僅憑被害人的指訴,就認定被告有罪。
補充說明,社工人員及精神科醫生、心理師在此類案件中都扮演重要角色。最高法院認為,性侵案件具有隱密性,蒐證不易特性。犯罪現場除被害人外,通常沒有證人,考量其特殊性認定社工等專業人員於具備一定條件,雖然不是案發時在現場親自見聞者,仍有證人之資格;精神科心理師等則為鑑定證人,皆可當做補強證據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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